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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2-10-12 11:19:27
  • 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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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灌云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uanyun.gov.cn/),查看《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42898243@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南京西路88号江苏恒驰大厦10楼1002室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22200),并在信封上注明“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南京西路88号江苏恒驰大厦10楼1002室征收科

联系人:张宁   0518-88166530

附: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连宿高速公路(灌云段)建设的精神,灌云县人民政府对连宿高速下车段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依法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安置补偿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7.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灌政发〔2012〕57号);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范围

连宿高速公路(下车段)征收红线范围内(详见征收红线图)涉及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构筑物;项目规划红线外、环评范围内的征收从严,非住宅原则是不予征收。

三、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四、签约期限

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五、征收人

灌云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下车镇人民政府 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九、被征收房屋认定

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和处理方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视同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4年卫星图片(以下简称2014年卫片)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14年卫片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14年卫片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

(五)已经下达停工或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安置区安置、货币补偿、进灌云县城购房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安置区安置

1.1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区安置的,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对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进行结算。

1.2 被征收人选择进安置区安置方式的,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予以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排安置房源。

1.3 安置房源

1.3.1 安置地点:下车镇安置点。

1.3.2 安置房户型:公示为准。下车镇在建设安置房时,应配备相应的老年房和特困房,对老年、特困、低收入户等可通过政府“兜底”和租赁等方式进行安置,确保“户有所居”。

1.3.3 安置房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

1.4 安置房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套数,预扣购房款。具体安置房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按测绘公司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1.5 安置房交付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1.6 安置房产权登记必须是被征收人本人。

1.7 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

2.1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3.进灌云县城购房

3.1 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在政府指定的“山前安置区”“伊云湖畔”购买房屋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给予 10%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凭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身份证明到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奖励资金兑付手续。奖励资金计入征收成本。

3.2 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在灌云县城规划区内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给予 6%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凭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身份证明到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奖励资金兑付手续。奖励资金计入征收成本。

4.进灌云县城购房的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部分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等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对入户调查后又进行装饰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7.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无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为准。对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合法房屋营业面积(实际营业面积和工商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处理)增加100元/㎡营业补助。

8.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县具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

(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5 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进安置区安置、进灌云县城购房的按 12 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 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6 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政策性补助

(1)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2)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贫困补助。

(3)其他补助。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四)签约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含 15 日),第一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10日内(含 10日),第二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11日至 15日内(含 15 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 10%给予奖励,搬迁奖励不足 6000 元的,按6000 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 8%给予奖励,搬迁奖励不足 4000元的,按 4000 元奖励。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按照违法建筑结构类型,给予200-800 元/平方米材料补助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正常合理配置标准和通常情形,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对超过正常合理限度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3.补偿安置款的领取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交房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相关证件和水、电等相关办结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征收补偿款。

4.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结果有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

5.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 500 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6.在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对《连宿高速下车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所涉内容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及利益相关人,请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向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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