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出让)
一、基本信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出让)
二、部门信息
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东海县晶都大道2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行政审批科36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18-80527056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五、办理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其他1份;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其他1份;
(3)申请,申请人自备1份。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初审,1工作日: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证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
(2)审核,1工作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3)决定、送达,1工作日:
①作出批准决定;
②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 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527056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东海县晶都大道28号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科 电话投诉:0518-8052705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8-87289273。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14280912G400011501300002&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14280912G4000115013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14280912G400011501300002&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14280912G4000115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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