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灌南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灌政办发 〔2021〕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让全县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连政办发〔2021〕49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调整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省定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上调10元。
(二)调整范围。
全县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调增的待遇于2021年11月30日前补发到位。
二、参保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一)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调整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5元;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
(三)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及补贴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测算和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调待资金及时筹措到位、调增待遇补发到位。各镇及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多角度、多层面广泛宣传,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面激发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努力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有关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灌政办发〔2021〕87号)和《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灌人社发〔2019〕64号 灌财社〔2019〕62号)执行。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