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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

  • 时间:2023-06-19 15:24:36
  • 来源:热线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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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评审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40号、4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12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五、办理材料

医院自评明细表;医院自评报告;医院自评汇总表。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18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0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关于确认XX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的通知

十、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 第十五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120

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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