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社会保障> 常见问题

户籍迁移是否可以代办、需要哪些材料

  • 时间:2023-03-20 16:01:37
  • 来源:知识问答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户籍迁移代办

二、部门信息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人口支队

三、窗口办理

各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

办理地点:各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夏季:8:30-12:00,15:00-18:00;冬季:8:30-12:00,14:30-18:00)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18-8186115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群众

受理条件: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

五、办理材料

迁移材料原件以及委托书。被委托人申请办理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可采取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直接注明委托事项的简易委托书形式,即: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为A4标准打印纸,委托人在委托书上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日期、委托人通讯号码、委托人亲笔签名)。

六、办理流程

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籍所在派出所

七、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八、收费情况

暂无

九、审核结果

暂无

十、法律依据

《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证明材料确有保留必要的,由受理的户籍派出所通过数据共享或自行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档案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无需办事群众提交书面申请(微警务办理业务除外)。

通过公安相关系统联网查询或有效居民户口簿已注明的,通过系统截图打印或复印居民户口簿存档,无需提供父母、子女等关系证明。居住证明由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无需办事群众提供。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事项,被委托人申请办理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可采取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直接注明委托事项的简易委托书形式,即: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为A4标准打印纸,委托人在委托书上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和日期、委托人通讯号码、委托人亲笔签名)。

第九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集体户可以委托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1861150

监督投诉方式:0518-81861150

十二、政务服务网连接

暂无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