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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对象标准是?

  • 时间:2024-04-28 09:34:24
  • 来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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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标准: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四)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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