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连云港高新区科技创新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第一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区外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并持续发展的,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条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育。大力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江苏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并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包含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对于两院院士在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建站企业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鼓励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区内企业、机构等单位,围绕医药与大健康、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领域,在我区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我区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按照其年度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最高30%的比例申请补贴,每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
第五条 鼓励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三、加强孵化体系建设
第六条 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对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万元、2千元奖励。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孵化能级,按照每毕业1家在孵企业,且企业落户高新区的,以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加强在孵企业扶持。
1.对经过路演的孵化期和加速期的企业予以个性化支持。孵化期企业,提供人均不超过10m2,企业不超过300m2的办公用房,第一年免收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苏科贷等金融支持;加速期企业,提供人均不超过10m2,企业不超过1500m2的办公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 个月。
2.在孵企业落户奖励。鼓励在孵企业及孵化器毕业企业根植我区发展。当年对我区财政贡献量高新区税收留存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毕业企业需落户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推动企业核心技术攻关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奖励。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助:年度内经我区申报或备案的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中央财政扶持单个项目资金1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助:年度内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按照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省级财政扶持单个项目资金1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
3.科技进步奖资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一等奖每项20万元,二等奖每项10万元,三等奖每项5万元。
第九条 加强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资助。
1.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对围绕企业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金扶持,资助经费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完成时要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2.鼓励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本区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实际经营地均在高新区,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按照该项科技成果实际转让、许可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推进科技金融结合
第十条 加大创业投资奖励。鼓励注册在我区的投资机构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区内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奖励时间最长2年。
第十一条 加强贷款贴息补助。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LPR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2年。
第十二条 加强金融创新平台补助。对区内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企业在我区各园区办指定办公场所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享受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按年度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该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区内企业或团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参赛企业或团队的项目落地在高新区的,按获奖名次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4个等级给予资助,获国家级(含行业总决赛)奖项,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获省级奖项,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获市级奖项,每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外省市获奖企业来我区落地的同等适用本条款。
第十四条 鼓励在高新区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经管委会批准,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及省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经管委会批准,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 万元予以资助。
七、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本政策中各项奖励资金兑现。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落实项目的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附则
每年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定期组织奖励申报,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符合本政策涉及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涉及科技创新重大事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党工委会议决定。获得资助、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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