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连委退役军人组办〔2020〕15号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保障促进他们就业、引导支持他们创业,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苏退役军人发〔2018〕1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20〕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中的退役军人指连云港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二、指导思想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确保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三、总体目标
确保每年提供不低于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总人数3倍的适合岗位供退役军人选择就业,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合格(毕业)率95%以上,教育培训合格(毕业)后稳定就业率95%以上。到2025年,全市拥有优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8家以上,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20个以上,创建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和教育培训精品专业各5个以上,组建50人以上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能力提升行动
1. 主动开展退役前培训。与驻连部队做好对接,深入开展“政策送军营”活动,主动介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就业形势,积极宣传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为部队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帮助。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院校积极支持部队开展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根据部队需要开展“培训进军营”等活动。
2. 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依托各培训承训机构和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平台,适时组织退役军人开展短期适应性培训,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法律规定、涉及退役军人待遇和服务保障政策等,并对退役军人进行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由军事人才向地方人才的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军人除回校复学(入学)外,原则上全员参加,培训时间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由市里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报到后6个月内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军队复员干部适应性培训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原则上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
3. 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研究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实施技能培训菜单管理制度,促进实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精准对接。通过招标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通过考评和奖惩建立承训机构准入准出制度,确保各承训机构提供优质、规范、实用的教育培训服务。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群体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优惠。培训时间以短期为主,原则上实行全日制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10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短期培训由各县区组织实施,超过一年的,由市里统筹安排。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经本人申请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一次再就业特别技能培训。
4. 全面落实学历教育政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5. 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定期摸排退役军人的创业需求,主动对接国家、省、市以及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的创业培训平台资源,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前景良好、特色鲜明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市里统筹安排,省里统一审批,涉及全省范围的重点培训项目由省里统一组织。
(二)实施送岗就业行动
6. 落实优先录用政策。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7. 积极开展招聘活动。加强与院校、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培训机构等载体,在线上或线下常态化推送合适岗位;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通过与实力强、信誉好、就业信息多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就业推荐服务。
8. 鼓励企业招录退役军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9. 开发专门岗位保障就业。依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掌握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再就业帮助范围。通过挖掘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岗位资源和填平补差等办法,拓宽岗位渠道,适时开发符合退役军人特点、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工作岗位,用于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再就业。
10. 着力培养选拔基层人才。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基层人才培养计划。对愿意扎根基层和服务群众的退役军人,在社区工作者招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加大培养使用力度,条件成熟时优先推荐使用。
(三)实施创业帮扶行动
11. 落实资金补贴扶持。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对初次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由税源地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探索借助公益慈善平台,募集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项公益基金,引导广大企业和社会组织关心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12. 实施税费减免扶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加大优惠金融扶持。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署拥军优抚和金融合作协议,为退役军人提供办理专属银行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免收管理服务费等优质特色金融服务,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网络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14. 拓展创业场所优待。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开放。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四)实施平台搭建行动
15.建设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有情怀、有实力、有担当、符合退役军人就业特点、吸纳较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作为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以提高退役军人就业技能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自主建设与多方合作相统一,努力建设一批专业互补、层次分明、特色鲜明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对建立的就业创业和实习实训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16. 搭建就业创业交流平台。利用“八一”“春节”及退役军人报到等时机,召开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题座谈会,组建退役军人创业联盟,为广大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正在或已经实现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搭建退役军人专属的经验交流、人脉拓展和信息资源共享互动平台,帮助带动更多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成功实现就业创业。
17. 组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组织动员就业创业经验丰富、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机关事业单位业务骨干,尤其是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创业典型等各方面人才力量,成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传帮带作用,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更加专业化、规范化。
18. 大力开展鼓励激励活动。利用微信、网络、平面和广播电视等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市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大潮,鼓励支持广大企业和用人单位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五)实施服务升级行动
19. 全面推进“信息化”服务。按照国家和省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要求,整合劳动就业、社保信息数据和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数据,建成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综合信息数据库;利用“互联网+服务”模式,搭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网上发布、审核登记、异地办理等便利服务,实现退役军人、用工企业、政府部门的就业创业信息和服务更加实时精准、便捷高效。
20. 深入开展“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采取走访到户、登记到人、信息入库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一人一册”就业创业基础台账。全面系统梳理汇总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服务措施、办理流程,形成政策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指导培训等便捷服务。
21. 积极引导“多元化”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合作、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量投入,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确定教育培训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严格开展监督考评,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奖惩。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市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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