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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 建设移交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1-12-23 09:21:44
  •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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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后,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建设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我市从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现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20.40%,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14.63%,人口的快速老龄化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增加全市老年人群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2020年10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后,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促进条例》的施行为多部门共同协作、形成合力发展我市养老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性法律约束,但其中很多条款需要出台具体的配套文件予以明确。就养老服务用房而言,《促进条例》中虽然对其规划、建设、面积等进行了规定,但是缺乏具体操作的步骤和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规划、建设和移交进行明确,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

二、《办法》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3.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4.《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制定过程

2020年下半年,市民政局结合《促进条例》的编制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与市相关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进行了初步讨论。今年2月,《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后,市民政局组织《条例》编制相关专家就落实《条例》尤其是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今年3月,市民政局牵头撰写了《办法》初稿,之后广泛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共征集到29条意见建议,基本予以采纳吸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今年9月,市民政局又组织召开了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养老服务运营企业、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服务领域专家、市民等《办法》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在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今年10月,《办法》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对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查报》(连司审〔2021〕53号)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将名称由《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变更为《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针对我市居民住宅配套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普遍不足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民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促进条例》的基础上,对我市居民住宅配套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明确了建设标准要求

《办法》在《促进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基础上,对哪些房屋属于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应当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建设中应当遵循哪些标准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对新建住宅的各个环节,明确配套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工作要求。一是土地出让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配套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竣工验收、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二是规划设计时,在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划设计方案中要确定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等内容;三是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不得将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可售范围;四是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时,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五是规划核实时,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及相关规定建设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同时要求应当与首期或者整体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明确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移交给民政部门

根据国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相关内容,并参考宿迁、徐州等市的做法,在《促进条例》确定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所有权归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配建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将房屋交付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专业的社会组织进行运营,依法依规确保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能够用于养老服务。

《办法》的实施,为连云港市的养老服务阵地建设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市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即将召开的二十大精神,积极顺应养老服务需求的新变化,树牢为民情怀、为老情怀,以新的思路、新的担当抓好贯彻实施,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有力发展。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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