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尽快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全市每日生活垃圾清运量接近3300吨,全年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120万吨,给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压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目前,我市有560个小区已实现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全覆盖,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废弃物垃圾分类运输专运车62辆、设置收运线路40余条。有152个小区达到省级垃圾分类达标小区标准。随着东海县、赣榆区生活垃圾焚烧厂投运,全市每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4600吨,成为全省第6个实现“全量焚烧、填埋保障”处理格局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二期扩建工程年内完工,日处理能力提升至250吨,保障市区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我市还将在循环经济产业园新建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2023年建成投运,保障厨余垃圾分类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起草过程
为高质量完成《条例》起草工作,市城管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采取专班推进、专题部署、专人对接、专项调研等方式,扎实做好《条例》起草的各项工作。先后实地走访了解各县(区)生活垃圾管理现状,通过调研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组织参与调查活动。采取线上传输、视频对话等形式,积极同南京、苏州、徐州等城市研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学习其先进经验。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反复修改完善后,先后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0条。
(一)总则部分(第1-10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分类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科技创新、社会参与激励等内容。重点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定义,确定了生活垃圾采用四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的权力。
(二)规划建设部分(第11-15条)。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分类设施建设、改造、更新、保护等内容。明确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分类投放部分(第16-24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整个分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处理的基础。主要包括收费制度,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义务,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等垃圾大分流的投放要求,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垃圾分类的应急处理,分类指导员聘请等内容。
(四)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部分(第25-31条)。针对分类收集运输主体多样、存在混收混运现象等问题,规范了分类收集、运输行为,主要包括收集、运输、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态环境补偿等内容。
(五)源头减量部分(第32-38条)。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关键内容,也是当前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主要包括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有单位示范要求,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保障,产品包装、物流行业、餐饮业、农副产品垃圾减量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部分(第39-42条)。为切实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细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建立社会监督员、信用管理、评优评先、举报和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法律责任部分(第43-48条)。为督促、引导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和惩戒的作用,在不违反上位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及幅度。同时,还设定了人性化的惩戒措施,对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社区服务活动的个人,可以不予处罚。
(八)附则部分(第49-50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定义、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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