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 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先后对大量道路进行了改、扩、新建,但道路建设主体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配套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也没有通过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主动预防和有效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此指导意见。
二、相关法律依据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四同步”的具体内容
“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
四、“四同步”的具体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工程验收主体就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交通安全设施费用
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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