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连云港市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大数据日益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成为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随着我市大数据行动计划的全面推进,全市公共数据的汇聚管理、共享开放、平台建设等工作都已逐步展开。本次机构改革后,市大数据管理局挂牌成立,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亟待完善。从当前我市公共数据相关立法来看,2017年出台的《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汇聚、整合、共享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缺少完整的数据开放工作机制、部分领域数据质量有待提升等。为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以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水平。
二、出台该《办法》意义是什么?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积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建立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结合信息惠民工程实施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二是推动大数据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填补大数据的开发应用环节的制度化空白,明确我市公共数据开发应用的相关主体和权责,对开放、应用、安全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以有力的制度支撑推动全市大数据工作在法治轨道下顺利推进、有序开展。
三是推动大数据价值释放,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第三方合法权益,面向不同利用主体提供多种开放方式,大幅提升数据开放深度广度,为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数据支撑。
三、《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9章43条,分为总则、分类开放、开放清单、开放平台、数据利用、开放生态、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
为全面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安排,进一步优化公共数据开放管理体制:一是阐述公共数据的概念和定义。公共数据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信息资源。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市信息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三是确立工作原则。明确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级分类、统一标准、规范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二)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机制
为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高效和有序,《办法》针对开放机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实施分级分类。公共数据根据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等因素,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为非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信息中心制定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相关单位根据分类规则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分级。二是开展清单管理。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基于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机构的开放清单。三是明确质量要求。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数据,以提高开放数据的质量水平。
(三)优化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
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实现存储、发布、访问、获取、处理公共数据的重要载体,为做好平台建设工作,《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平台功能。结合市政务信息化基础平台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全市统一的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支撑,为数据利用主体提供数据查询、预览和获取功能。二是规范平台运行。对有条件开放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答复。同意开放的,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和数据利用主体签订数据利用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用条件和具体要求开放公共数据。三是开展数据纠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对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开放数据提出异议,由数据开放主体和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并反馈。四是完善平台功能。市信息中心负责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四)确保公共数据利用合法正当
数据利用是实现数据开放价值的最终途径,也是可能产生风险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数据合法利用,《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确立数据利用原则。本市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数据利用活动。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二是明确数据利用要求。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数据开放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三是加强利用监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违法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的行为。
(五)打造公共数据多元开放系统
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数据产业协同发展是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重要目标。一是多元主体参与。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元融合。二是加强合作共享。鼓励数据利用主体积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信息中心、数据开放主体开展合作,将开发利用开放数据形成的各类成果服务于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政策争取、活动开展、深度合作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开放氛围。同时,建立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等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对开放工作提出专业建议。
(六)强化公共数据开放的监督保障
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是防范公共数据开放风险的基础保障,《办法》明确各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应急管理和预警机制。同时,由于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办法》通过规定专人专岗、加强专业培训、开展考核评估等多方面制度,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