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8月21日,市十四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十九大报告对科技事业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全市科技工作者凝心聚力、奋发有为,科技事业蓬勃发展、硕果累累,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实际行动把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的指示落实到推动科技创新的具体实践中,根据我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要求,按照《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参考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做法,本着合理、合规、合法的准则,征集了多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六条,对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表述。
(一)评选范围。依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确申报单位和个人为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明确被推荐者应当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三年以上(其中被推荐单位应在连云港市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所属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项设置。按照创新梯度,将表彰单位、个人分为两个层次,即年度领军单位、年度领军人物和年度优秀单位、年度优秀个人。
(四)组织领导。成立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落实奖励工作,明确评审委会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开展专业和综合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五)评选程序。
1.组织申报,由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和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材料。
2.推荐单位,指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科技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驻连单位以及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3.组织评审,分两轮评审,一是专业评审,二是综合评审。
4.公示制度,分两轮公示,一是受理情况予以公示,二是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六)表彰奖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
(七)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明确了工作规范和有关要求以及对违规者的惩处原则。
(八)奖励经费。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九)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办发〔2019〕52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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