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解读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在新时期推行“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民意真正融入立法全过程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制定《办法》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予以积极响应和全面落实。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公众参与工作,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进行了积极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参与质量、参与机会得不到保障。《办法》的制定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结构主要遵循政府立法流程: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实施等环节确定。体现了公众在政府立法各环节参与的全覆盖。全文共八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公众参与职责、公众参与范围、公众参与保障等作出规定;第二章立项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对立项阶段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要求、参与内容等作出规定;第三章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就起草阶段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时限,特别是对起草阶段的专家论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等参与方式进行了明确;第四章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是对审查阶段公众参与组织者、公众参与方式、参与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本章特别要求审查机构要对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完备性进行审查,公众参与不充分的,必须补充公众参与;第五章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本章主要是明确了公众在规章审议阶段,公众可以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同时明确了公众列席常务会议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明确了规章通过后,起草单位要进行舆论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同时,明确了公众可以参与实施后评估,并对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章特别规定,主要对具有共性,在立项、起草、审查等阶段都可以采用的听证等参与方式作出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主要是对实施日期和参照适用对象予以明确:
(一)关于公众参与的形式。《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布立法主要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六种常见的参与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综合选择确定。同时,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应用,《办法》也提出鼓励各部门探索政府立法网络听证。
(二)关于参与范围。《办法》对参与的人员范围持开放态度,未作明确限制。只要是关心、关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项目的人都可以参与。本市公民可以参与,在外的连云港籍人士也可以参与。
(三)关于公众参与的时限。为了让公众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提出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同时兼顾立法工作顺利推进,不影响立法进度,《办法》在立项,在起草、审查阶段规定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四)关于公众参与保障措施。为了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办法》从财政经费保障和社会支持两个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特别是明确了“对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的规定。
(五)关于公众参与的环节。《办法》全文体现了公众全方位、全流程参与政府立法的精神。特别是建立了公众列席政府规章审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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