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根据中央、省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
2019年12月,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落实中央《意见》进行部署,明确要求“按照坚持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厘清各层级监管事权,依法依规制定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省的部署要求,为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关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江苏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36号)和《连云港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连发〔2020〕19号),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划分了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连云港海关共16家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明晰了监管任务,进一步压实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实现了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等18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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