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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2-10-21 17:24:46
  • 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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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22年10月19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立法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征地拆迁不断增多,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部分企业和城乡居民为牟取利益进行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乡公共资源、影响了城市形象、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安全事故隐患,亟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我市于2013年制定的《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仅适用市区,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制定适用范围更广、效力层次更高的规章,已经成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范,结合其他省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市城管局着手起草了《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期间多次修改完善,得到了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和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自2018年11月开始,市城管局先后组织3次专题调研、1次社会风险评估、3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形成初稿。市司法局于2021年、2022年三次向6个县区、3家功能板块和21家市直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22年9月21日,市司法局联合市控违办,再次组织市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供水、供电等单位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对《管理办法》论证完善,最终形成《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议。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各相关职能主体工作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权责,确保各主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例如,《管理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二)强化源头管控,推动齐抓共治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和衔接联动机制;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加强协调,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物业管理等全流程开展多部门联合联动。

(三)建立在建违法建设快速处置机制

违法建设速度快且呈现隐蔽化、“专业化”,执法机关虽然发现并责令改正,按一般强制拆除程序执行时间漫长,执法成本高、风险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在建违法建设快速处置措施,做到了依法行政与严禁新增的有机结合。

(四)对存量违建分类施策治理

《管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形,对历史存量违法建筑实施分类处置。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等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五)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提升治违效能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第十七、十九条明确了供水供电、物业企业等单位参与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第三十二条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情况录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六条,从总则、防控、查处和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一)《管理办法》规定哪些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答:《管理办法》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清晰界定,即: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管理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三)将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生活、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抄告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抄告的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明确在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面: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并抄告违法建设当事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关于违法建设的函告后,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下,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将违法建设分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等不同情况,并针对每种不同情况列举了与之相符合的情形。

1.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2.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二)拆除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由违建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违建执法机关将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上报违法建设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被责成部门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被责成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给予配合。

(六)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二)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前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四)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并全程录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

(七)如何确定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主体或者实际占有者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建执法机关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建设单位或者自然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建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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