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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1-01-11 11:44:49
  • 来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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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常务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1日通过,连政规发〔2020〕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上又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对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办法》共二十九条,对节约用水工作的原则和机制、用水管理、效率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对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目的明确

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从制度上提出解决我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退化问题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我市水资源短缺

世界人均水资源拥有量是8800立方米。我国人均水资源量2100立方米,列世界第125位。我市人均水资源量393立方米,人多水少;同时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60%的降雨集中在汛期,给水资源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我市的用水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9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603左右,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全市万元GDP用水量90.0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7.7立方米,与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

(三)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有待改善

全市7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5个断面水质劣于Ⅲ类水标准,占34.7%。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二、时代特征鲜明

《办法》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新思路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的新要求作为节水管理的内容。这些新思路和新要求主要包括:

(一)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时指出:“保障水安全,关键要转变治水思路,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省委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时提出了“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的要求。

(二)2015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重要发展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设节水型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建议》稿的说明时,把“关于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列入九个重点说明问题的第六个。《建议》把“水利”列入八大基础设施网络之首,把防范水资源风险纳入九大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方面确立了新思路。

(三)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为推动我省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规支撑。

(四)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求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

(五)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2019年4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七)2020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部门职责划分清晰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对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中对部门职责的划分,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在第五条中作了清晰的界定。

四、节约用水的工作原则贯穿《办法》始终

节约用水工作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统一规划是基础,合理配置是要求,总量控制是手段,集约利用是方法,提高效率是措施。

(一)统一规划。第七条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配置。第八条的“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区)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三)总量控制。第九条的“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两万立方米以上的较大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由计划用水户建议,其中市级使用公共供水的较大计划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县(区)计划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年使用公共供水两万立方米以下用水户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条款中年使用公共供水两万立方米以下用水户是指市级年使用公共供水两万立方米以下用水户。

第十条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按照年累计考核的方式下达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较大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条款中年累计考核是指在核定计划用水户是否存在超计划用水过程中采用全年累计用水总量是否超计划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集约利用。第二十条的“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第二十五条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五)提高效率。第十三条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用水工艺或者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开展节水评价,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水规划制定农业节水实施方案,建设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对农业节水的技术指导、培训、推广。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种植养殖技术和尾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支持丘陵山区等缺水地区兴修水库、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第二十二条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建立定期管网检测和漏损控制工作机制,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逐步开展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的“洗浴、洗车、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五、节水措施比较有效

(一)明确了市、县(区)政府的职责。包括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等。

(二)提出了十项节水制度和六项节水措施。

1.节约用水规划制度。《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谓规划,即进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节约用水规划主要任务一般包括优化产业布局、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发展节水产业、节水能力建设、节水宣传等内容。

2.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制度。《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区)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基本节水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实行人员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用水总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指标,就是将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流域、区域取用水份额作为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可取用的水资源量的最大值进行总控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总量,从而促进区域节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用水强度,是指单位时段内的用水量。通过用水强度控制,减缓用水峰值,降低用水压力,提高用水效率。

3.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组织编制节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补充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推进合同节水管理,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合同节水、节水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用水定额管理,就是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的用水量,反映了一个地区或用水户的用水水平、节水水平,也是考核节水成效的重要指标,它是制定用水计划的基础,是取水量审批的依据,也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用水定额管理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4.计划用水制度。《办法》第九条规定:“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两万立方米以上的较大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由计划用水户建议,其中市级使用公共供水的较大计划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县(区)计划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年使用公共供水两万立方米以下用水户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计划用水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对使用水资源进行计划管理的活动。通过计划用水管理,可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公共用水利益和用水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有效地控制用水,实现合理用水。通过计划用水管理,改善用水状况,提高用水水平和用水效率,调控用水部门之间以及用水活动之间的矛盾,合理调配水量,使用水活动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单位。各地对“标准”的数额规定不同。

5.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优化水资源配置和用水需求调节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的一项制度。超计划取水的最大限额,不能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的最大取水量。对超越的,按违法取水处理。“较大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增加的水量不属于累进加价的范畴。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

6.水平衡测试制度。《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用水工艺或者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开展节水评价,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通过水平衡测试达到掌握用水单位的用水现状并进行合理化分析、找出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健全用水三级计量设施、层层分解用水指标、建立用水档案、提高节水意识、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了较准确的基础数据的目的。对重点计划用水户,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7.用水审计制度。《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开展节水评价,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开展用水审计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象是计划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是用水户的义务,用水审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两者相互映证。

8.计量用水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取水计量设施的检定应当由具备检定资格的单位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检定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量,是推动用水户节约用水的一项重要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用水户用了多少水,进而确定用水户需要承担的义务,才能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确立了用水户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二是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9.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并督促节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帐,并在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水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用水报表。”对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统计,是审批机关掌握分析取用水情况和进行管理服务的基础。用水统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10.节水“三同时”制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开展节水评价,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评价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项目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未安装使用节水设备的,应当建设节水设施或者安装使用节水设备。”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龙头措施,也是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能否落实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制订及评估,节水设施技术要求、节水设施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六、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节约用水管理措施,是指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运用必要的、现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用水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提高单位水的生产力。

1.发展控制措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方式。”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长期以来,我国用水方式比较粗放,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生态脆弱和开发过度并存,污染治理和超标排放并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加快转变高消费的发展方式,更加强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倒逼机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布局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2.农业节水措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水规划制定农业节水实施方案,建设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对农业节水的技术指导、培训、推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支持丘陵山区等缺水地区兴修水库、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

在用水量基本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对大中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渠系配套与渠系防渗,管道化输水,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进一步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通过土地整理、调整种植结构,引进优良耐旱品种和平衡施肥,水稻浅湿灌溉,耕作保墒等种植方式,减少水的使用量;通过采用先进的农耕农艺措施,优化耕作制度,减少水分蒸发,增加土壤水分贮存控制用水总量;通过加强工程管理,减少渠闸漏水,加强田间管理,杜绝满灌、串灌、减少灌水过程中的水量损失;通过建设节水增效示范项目和节水增效示范市、县以及节水型灌区建设,推广节水高新技术等非工程措施,进一步减少用水量。

3.工业节水措施。(1)工业企业节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2)饮料企业节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3)供水企业节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建立定期管网检测和漏损控制工作机制,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逐步开展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

(4)工业园区节水:《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在工业增加值继续增长情况下,根据水资源条件,通过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广工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器具,对现有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工艺、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减少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广泛应用节水高效技术,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鼓励利用非常规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控制用水量增长,提高水的利用率;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水价机制,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征费收标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按规定在税费方面予以优惠等。重点加强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纺织、水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

4.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或雨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第二十三条规定:“洗浴、洗车、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型器具,加大非常规水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降低城市输配管网水漏失率,以及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浪费和损失,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建设,调整水价以及改革水费收缴制度等。

5.推行节水器具。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加大生活节水力度,是一种重要和有效的方式。《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洗浴、洗车、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6.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的再生水(经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雨水、海水、苦咸水、矿井水等,这些水源的特点是经过处理后可以被利用,也可称之为非传统水源,各种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对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将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解决缺水问题的一个战略选择;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在替代清洁水源的同时减少了废污水的排放量,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比常规水源利用的费用相对低,同时国家对利用非常规水源有一定的费税优惠政策,有利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开支。

(1)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2)雨水利用系统建设。《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3)非常规水源利用。《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或雨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三)落实了与节约用水相关的部门责任。相关部门包括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教育、卫健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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