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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 时间:2019-09-26 11:29:12
  •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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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连政发〔2019〕9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的起草情况,从三个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部署,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等文件进一步放宽了城镇落户条件,明确规定“100至300万城区人口城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限制”。

二、起草过程

    3月初,根据省公安厅2018年10月31日印发《关于印发〈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18〕463号)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在前期发函征求市户籍改革成员单位意见以及公安内部警种条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修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因3月底国家发改委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提出100至300万城区人口城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限制的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出具 “等公安部、省有关政策调整到位后再行修改”合法性审查意见。7月18日,国务院、公安部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后,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对接市司法局,对户籍改革计划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于9月初再次提请市政府修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9月26日,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连政发〔2019〕95号)。

三、主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中央、部省的部署要求,全力服务保障我市城镇化发展进程,我市在前期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基础上,结合中央、部省有关规定,对2017年出台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连政发〔2017〕45号)进行了修订,修改内容如下:

(一)取消租赁私有房屋、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关于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条件及城区(含县城镇)租赁私有房屋落户居住年限限制。

原规定:《意见》第四条“合理确定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条件”第3项 在城区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租赁私有房屋,连续居住满1年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第5项“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修订为:《意见》第四条“合理确定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条件”第3项 在城区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租赁私有房屋的;第5项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

(二)放宽中专及技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落户条件。

原规定:《意见》第四条“合理确定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条件”第6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

修订为:《意见》第四条“合理确定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条件”第6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称的”。

(三)修订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内容。

原规定:《意见》第十六条“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内容。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修订为:《意见》第十六条“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内容。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升级改造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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