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9号)精神,做好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的兜底保障,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内容包括专岗保障对象、专岗开发途径、专岗选聘程序、专岗保障待遇、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在专岗保障对象方面。明确了享受专岗保障人员的范围,即主要保障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对于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自愿,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二)在专岗开发途径方面。明确了在全市各社区和行政村设立专岗,同时各县区根据省79号文件岗位开发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也可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其他途径开发专岗,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实现就业。
(三)在专岗选聘程序方面。明确了专岗的选聘工作由各县区组织实施,要规范专岗选聘程序,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就业。
(四)在专岗保障待遇方面。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经费保障等作了明确,要求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的兜底保障。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为了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从细化办法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明确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各县区为责任主体,要求广泛宣传设置专岗帮扶退役士兵的重要意义,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意见》的落实工作。
关联阅读:《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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