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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 时间:2020-01-01 09:58:53
  •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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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目前执行的是《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距今已有15年,已经不能适应现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加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的强支点,起草了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此次办法的制定,是在《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市市区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市住建局于2019年8月,在吸收市财政局、城建控股相关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向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城建控股、海州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等征求意见,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周边城市关于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南京、南通、常州、宿迁、淮安、泰州、张家港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关于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淮安、宿迁、镇江等城市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统一出台了规定,将配套费的管理纳入其中;南京、徐州、南通、泰州、张家港等城市出台了专门的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南京、徐州、淮安、泰州、南通对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教育、文化、福利、工业、行政办公等项目的配套费缴纳,作出了减免规定;张家港规定配套费原则上不减免,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宿迁规定工业项目、电子商务项目、特定投资项目、特定医疗项目、市政设施等全额缴纳配套费,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补贴。

此外,淮安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在所辖社区内自建或自购办公、活动用房,在300平方米内建筑面积免收或抵冲配套费;徐州规定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南通规定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泰州规定经批准属环境污染搬迁项目的原建筑面积部分,全额免收。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应依照本办法按照105元/平方米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和《连云港2018年统计年鉴》“我市2017年末市区常住人口210.11万人”的数据,《办法》应当适用《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9〕11号)中大城市105元的征收标准。(备注:现行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二是对减免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纳入减半征收范围;将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两限房等)纳入免征范围;同时,设立兜底条款,国家、省另有减征、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简化了征收程序。明确了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配套费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减免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住建部门对具备减免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同时,对不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规定了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住建局办理减免手续。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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