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组织开展备案审查专家点评42人次,督促纠正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办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8件。但从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的总体情况来看,仍存在重复发文,公平竞争审查,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未严格落实,制发公文不规范,报备不及时,对问题文件不及时处理等亟需在制度上予以明确细化完善。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二、《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制定《办法》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既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增强党和政府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的具体体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2009年我省出台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但比较粗疏,要将中央和省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做实做细,需要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详细的、配套的制度。
三是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中央和省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明确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地方政府改革创新,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4月份,市司法局到泰州、扬州学习了先进工作经验,在深入调研考察,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多次讨论修改后,先后于8月上旬、9月上旬两次将《办法》草案书面发送至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级机关征求意见。9月下旬,市司法局召开专题办公会,就《办法》草案内容进行了讨论研究,并于10月报送市政府,提请审议。202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办法》草案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工作体制和备案要求。《办法》确立了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备案审查承办主体,对报送备案的主体、时间、材料、方式、重新报送的情形、备案的接收处理、备案通报制度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是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办法》在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了上海市、苏州市、吉林市、贵阳市等地的做法,遵循了省政府54号令对审查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对我市备案审查的基本流程进行了规范。
三是整合细化了备案审查标准。《办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的标准,分别从政治性、内容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措施适当性、表述规范性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是建立了审查纠错机制。《办法》对问题文件的纠错,明确了纠错的时间、方式、步骤等内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之前,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规定了防范措施。
五是健全了备案审查保障措施。《办法》从职责、经费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保障。
《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备案审查职能作用的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多”“滥”“乱”的情形明显改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应,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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