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7年10月16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告》(连政发〔2007〕173号)。为人防工程在使用、收费、办证和明确平时使用人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提高了人防部门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随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政府129号令)等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均有新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急需制订《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据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17年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第30次会议修正《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第121号令第三次修正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在城市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坚持人防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实行人防工程标识标注、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便于执行和操作。
(二)加强人防工程战备建设需要。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需要服务,还是战时有效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防工程在产权、使用、维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扰,如: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问题,影响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晰产权的情形下,需要通过规章的制定,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行为加以规范和完善,更好地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三)方便市民辨识和管理使用人防工程的需要。由于许多人防工程与民用建筑连成一体,市民往往分不清哪些是战时防空用的地下室,哪些是普通地下室,哪些是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哪些是普通地下车位,对人防工程标识标注统一进行规范和设置,方便市民更好地了解和识别人防工程以及人防车位。通过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执行好省人防工程标识技术规定,有利于人防工程的日常保护,有利于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26日,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一次常务会同意将制定《办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全面总结分析20多年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基础上,紧密围绕“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服务和强化监管为重点,努力破解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充分做好调研。在起草工作中,注重研究、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市的先进做法。2019年12日9日至13日,我局平战结合处、法规处邀请市司法局立法处相关领导到安徽合肥、安庆、桐城立法调研。带着课题――我市拟出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贯彻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调研主要了解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人防工程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在管理工作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和三地人防办进行了深刻的交流,学习了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是做好意见建议征集。2020年10月27日,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分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12月2日,发函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审计局等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2月4日,在市住建局召开由局机关6个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4家房地产开发单位、2家设计单位、1 家人防设备企业、3家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2月9日,召开了由3名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协委员以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采取多种方式,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平时使用人、小区业主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是做好意见建议的分析和采纳。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38条,经过归纳和梳理统计出18条修改意见。其中政府部门共收到3家单位(发改委3条、审计局1条、公安局4条)8条反馈意见。共采纳7条。暂未采纳的意见我们逐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主要因为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易地建设条件、减免建设条件不符,无法采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九条。细化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关于明确人防工程结建比例和易地建设的条件问题
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共有四次调整。2002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多层总建筑面积2%-4%、高层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016年,根据国家颁布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全省明确“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9%结合建设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2019年,省政府制定出台《规定》,确定了各地人防工程结建比例标准。我市按照一类防空城市标准,在《办法》中,确定了我市市区按9%,赣榆区按6%,三个县按5%的比例标准。2020年省人防办明确,我市和赣榆区按照9%标准建设人防工程。按照关于易地建设条件,《办法》主要明确了6个条件,其中:一是明确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二是明确了“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省制定的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满足规划要求或指标的项目允许易地建设,有利于政府依法统筹协调各项资源。
(二)关于落实人防工程专项规划问题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人防部门应当参与人防相关的市区国土规划编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内容,明确人防工程及其它人防设施建设位置、规模、功能等建设要求。过去,我市在落实、衔接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一步,通过制定和执行《办法》,更好地落实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要求,推进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工作。
(三)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主体问题
由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涉及到经济活动,因此,平时使用主体的确定应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省政府出台的《规定》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一是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二是业主委员会,三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我们在《办法》中又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平时使用人应当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解决责任主体混乱的问题。《办法》还重申了《省物业管理条例》条六十六条关于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四)关于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问题
维护资金是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重要保障。虽然《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对于资金来源有所规定,但实际工作中,资金筹集难、缺口大等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来源成为一大难题。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应由平时使用人从平时使用收益中筹集人防工程维修资金,《办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此进行了细化。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收费标准,我市现执行的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发改收费发〔2020〕35号),每个车位收费包括车辆停放费和租金两部分,其中车位停放费60元每月,车位租金160元每月,共220元每月,上浮不超过20%。《办法》规定,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责任人应当在银行设立人防维护资金专户,建立维护资金收集、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用于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四、关于赣榆区结建标准的说明
关于赣榆区人防工程结建比例问题。2016年《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赣榆区结建比例为6%,高于本市其它县5%的标准;2020年修改后的《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赣榆区结建人防工程比例提高到9%,和市区一样。由于我市是一类防空城市,全省仅南京、徐州和连云港三家,结建人防工程比例最高,比苏州、无锡、常州市区结建的比例还高。我局正在和省人防办请示汇报,希望赣榆区人防工程结建比例仍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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