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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时间:2024-01-09 15:38:07
  •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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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3年5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 号),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一系列指导性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根据《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 号) 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连委办发〔2021〕60 号),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我市《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方案》起草工作,成立了局分管领导牵头,救助、事务、养老等职能处室参加的工作专班,进行专题调研讨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基本原则,以构建政策制度完善、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优质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体系为目标,起草了健全完善我市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方案》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召开了供养机构、特困人员、照护人员等参加的座谈会,组织了专家论证,进行了充分的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方案》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要求,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对救助供养的内容、标准等逐一进行细化明确,主要包括了工作要求、规范认定工作、细化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规范救助供养形式、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拓展了特困人员认定的范围。一是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年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确无康复可能的重特大病患者可视作无劳动能力人员进行认定。二是增加了对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的认定内容,明确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组织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一是明确了集中供养人员零用钱标准,并明确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供养对象,其零用钱由机构代管。二是明确了护理费标准。要求各县区及时组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全自理、半自理、自理三个等级发放护理费用。三是增加了对特困人员中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护理费标准内容,即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10%确定护理费。

(三)对救助供养部分内容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一是增加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的兜底职能,明确了由当地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以确保人员安全。二是明确了丧葬费用标准,提出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特困人员4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三是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收住社会老人收益使用范围,明确了公办机构收住社会老人,其服务收益可用于改善设施建设、提高护理人员收入、激励护理人员提高服务质量等合理开支。


关联阅读: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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