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工作方案》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法合规筹集和调剂社员的闲余资金,用于互助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发展,是农村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率先探索、创新实践,试点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建和发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近期,全省部署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注册登记工作,要求各地将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过规范整改后,转至工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们拟订了《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工作方案》,启动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营管理,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服务社员、服务“三农”、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实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平稳健康发展。已纳入名单制管理,且通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年内完成转籍。
(二)实施步骤。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社转籍工作自《转籍工作方案》下发后统一组织实施,年内全面完成转籍工作任务。具体分工作筹备、组织实施、总结验收等3个阶段实施。
(三)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支持、指导各县区积极稳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强化部门协同作用,协调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二是切实防范风险。各县区要站在地方金融稳定发展的高度,稳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严厉打击以农民资金合作为幌子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三是加强督查考核。市级监管联席会议组织督导组,对各县区转籍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督促检查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督查、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根据《省金融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应遵循转籍前准备工作、转籍申请、转籍审查、注册登记、资产承继、注销登记等六个工作步骤。
(一)转籍前准备工作
各县区成立转籍工作注册登记指导小组。农民资金互助社成立转籍工作组,负责处理相关工作,办理注销登记和注册登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转籍工作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资产转让协议(草案)》等法律意见;召开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投票表决。
(二)转籍申请
农民资金互助社完成转籍准备工作后,向县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提出转籍申请,并报送转籍申请书、资产评估报告、转籍工作方案、全体成员名册等相关资料。
(三)转籍审查
县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对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县区注册登记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出具《转籍审核意见》,同意农民资金互助社以约定方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四)注册登记
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组向所在地县(区)工商部门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转籍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工商部门依法审查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资产承继
新设主体与旧有主体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承接旧有主体表内外全部债务为对价获得旧有主体的全部资产。
(六)注销登记
新设主体与旧有主体完成资产转让手续后,旧有主体向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籍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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