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4年3月12日,经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同意,www.ju111.net 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印发实施,进一步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的污染天气防治工作经验,组织对《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21〕61号)进行修编完善。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目标
建立健全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及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四、修订过程
(一)初稿编制。本次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在原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启动条件、应急减排措施、职责分工、责任与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二)征求意见。为确保《连云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印发后能得到有效落实,先后两次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五、主要内容
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11个部分,分别为预案的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应急豁免、应急终止、应急保障、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及附则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或连续两日AQI>15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长三角区域、江苏省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连续两日AQI>200,或连续三日AQI>15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长三角区域、江苏省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连续三日AQI>200,且日AQI>300;或接到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长三角区域、江苏省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二)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预警启动级别。
当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如需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适时启动会商,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应明确污染范围、污染程度、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等内容。
2.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最新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监测或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市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解除预警指令后可解除预警。
(三)预警信息报送
各级预警由市大气办向全市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市级预警公告发布后,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级报纸、广播、电视及相关“两微一端”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均含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部分,管控措施逐级收严。
健康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向重点人群发出健康防护警示,减少或暂停举办户外文化体育类大型赛事和活动,学校和托幼机构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托幼机构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户外作业者开展相应防护等。
倡议性减排措施包括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公众绿色消费;执行绿色电力调度等。
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根据不同级别的管控,对燃煤锅炉、重点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排放阶段较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车辆、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交通标识刷漆、码头、船舶、加油站、汽修企业等采取不同级别的污染减排、限制生产或者暂时停工措施;进一步加大道路洒水力度,加大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管控力度。
六、新旧预案的差异性
(一)优化调整预警启动条件
一是修订预警分级标准。延续“黄-橙-红”3级预警,启动条件参照《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整体降低预警启动门槛,打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提前量。二是增加及时紧跟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的条款。当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三是增加市级预警发布条件。结合省级预警信息,当预测到某个区域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二)完善补充应急减排措施
一是适度加强现有应急管控措施。将II级应急响应中的“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由“倡议性减排措施”提升到“强制性减排措施”;将豁免燃油车辆由“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提高到“达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二是新增部分VOCs应急管控措施。倡议性措施方面,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强制性措施方面,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交通标识刷漆、室外喷涂粉刷、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企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装卸汽油作业。三是明确将“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列入应急响应措施。即在III级应急响应中为倡议性措施,在II级和I级应急响应中为强制性措施。该措施明确纳入,有利于推进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作业保障能力,安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调整修改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内容
一是新增三个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包括增加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与设备研发、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商品煤、成品油、车用尿素,以及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质量监管的职责;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二是补充部分成员单位的职责。包括增加了市发展改革委在能源保障和督查检查方面、市教育局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方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工程和外墙涂刷施工作业监管方面、市交通运输局在协调连云港海事局方面、连云港供电公司在优化电力调度等方面的职责描述。三是调整两个成员单位的职责。根据部门的反馈意见,将“各县区能源部门会同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调整为“各县区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将“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调整为“市财政统筹资金安排,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的相关经费,根据工作职责,由市级和各县区共同承担”。
(四)强化责任追究,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责任奖惩”章节中明确以下内容:对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以及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一经发现,立即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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