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解读> 文 字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 时间:2019-02-13 10:23:5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阅读次数:
  • 字体:[ ]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2月14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9〕13号),明确了一系列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三)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招用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企业间用工调剂。每年举办各级各类招聘活动500场次以上,对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对市区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额度由不超过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全市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连云港创业人员),对个人自主创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三、加强培训促进就业

(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加大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力度。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四、加强援助帮扶就业

(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到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

(二)强化就业扶贫政策支持。支持各县区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对当年新增的企业吸纳未脱贫农村低收入户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一次性奖补。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