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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 时间:2018-03-02 09:16:3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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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文件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了《连云港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3月2日转发实施。现就该办法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2016年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6〕336号),建立我省“责任+激励、行政+市场”的耕地保护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17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要求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文件,落实好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二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需要。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更为富裕,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提高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起到积极作用,而且文件秉持以激励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的理念,将进一步减少违法用地总量,可能掀起全民保护耕地的热潮。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在我市《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细则》编制过程中,市国土局就开始着手起草了《实施办法》,9月25日,在国土系统内部征求意见,10月初市国土开始多次与市财政局对接,讨论《实施办法》的细节问题;11月初,以市政府办名义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农工办、财政局、审计局、农委、农开局、水利局、交通局、信访局等部门意见,2018年初编制完成并报市政府。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件建立了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实施办法》主要以“普惠+激励”方式对耕地保护进行补偿和奖励。

(一)耕地保护补偿(市区)

通过核查形式给予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补偿范围为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赣榆区)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耕地,补偿标准40元每亩每年,对存在违法用地、重大涉土信访事件或是群体性事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予补偿。

每年10月底,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信访接访等情况以自查报告的形式报市级国土和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土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耕地保护的核查情况共同拨付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二)耕地保护激励

耕地保护激励是指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全市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10个乡(镇、场)、20个村(居)实行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镇、场)50万元,每个村(居)10万元,合计约需资金700万。激励乡(镇、场)和村(居)重点向生态经济示范镇、重点特色镇和省定经济薄弱村倾斜。同时明确耕地保有量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没有完成的、被国家省市约谈、存在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不具备激励资格。

文件要求每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激励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贴或奖金等支出。

(三)相关要求

《实施办法》强调,各县区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偿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受到激励的乡镇应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暂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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