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市区(不含赣榆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并在《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于8月2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连价费〔2018〕109号),就收费监管措施进行了细化,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一是调整了保教费基准及浮动上限。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80元/生·月,市合格园300元/生·月。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以上标准为各类幼儿园最高标准。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及新评定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执行相应等级保教费基准价格一年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保教费浮动。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是新增了分步浮动制度。为保证幼儿园收费的相对稳定,单次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且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两年。各公办幼儿园可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公办幼儿园自行的制定收费标准,2018年于9月1日前(已于8月底开展的政策解读会上布置该项工作),此后于当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浮动申请表》,并上报成本资料,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举例说明,如某公办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为363元/生·月,高于300元/生·月,2018年秋季学期起最高可上浮上学年保教费标准的20%,即72元/生·月;如上学年保教费标准低于300元/生·月,实际收取280元/生·月,则2018年秋季学期起最高可上浮60元/生·月。2020年秋季学期可按同等幅度再次上浮 。2018年收费标准的调整,请各幼儿园按照要求,及时填写《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浮动申请表》,我们将统一审批,并对外公布。
三是新增了住宿费定价方式。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寄宿制幼儿园根据住宿条件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是调整了伙食费定价方式。伙食费取消了原有的不超过150元/月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并公示。
五是新增了托管费收费标准。幼儿园接受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最高不超过80元/月或者4元/小时(主要针对临时托管的幼儿),由家长自愿选择协商决定。托管时间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托管费。
六是新增了校车费定价方式。校车费收取坚持自愿原则,根据幼儿园与家长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七是调整了保教费报销政策。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连云港市)入园的保教费可按每学期500元报销,男女双方各报半年。
八是明确了收费监管要求。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此次保教费调整仅影响2018年秋季新入学幼儿,原在园幼儿保教费继续执行上学年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教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教费。(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在收费和退费产生的歧义)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他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幼儿园退费,2017年《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专门一条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25条规定很详尽可操作性很强。所以新出台的收费政策,没做重复表述。根据《办法》第25条规定:一是明确了按月计退方式,统一了以自然月为周期计算;二是提高了最高退费比例,从原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最高可退80%;三是分3类细化了退费比例,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退还80%的保教费;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退还50%的保教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四是特别条款,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在内的服务性收费,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日期为准,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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