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为改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市经信委积极牵头协调,筹划建立市级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2016年,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政府办名义印发管理办法。2018年,我市对管理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扩大了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应急转贷资金成立以来,在为企业解决转贷、续贷难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市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通过降低费率、扩大使用范围等,更充分地发挥市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稳定企业资金链,切实保障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起草过程
历经文件起草、意见征求、公平竞争审查和司法审查等程序。围绕《管理办法(草案)》,组织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座谈交流、跨部门专家论证、周边城市调研,向合作金融机构、重点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市司法局立法专家意见,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会同市市场监督部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市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以及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贷款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金融机构表外融资等不得使用。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经营,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障。发挥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和推进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资金设立。应急转贷资金规模2亿元,鼓励县区加入,做大应急转贷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市工信局与自愿参与应急转贷业务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业务。
(四)额度和费率。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超过5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200万元。应急转贷资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用。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差别化收费,5天内的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市发展状况,对使用综合费率作出调整。单笔批准金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同一主体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使用转贷资金超过5笔的,其单笔批准金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
(五)流程办理。中小微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提出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确认申报单位材料齐全后,受理申报业务。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合作银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确认,确认同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会同市工投集团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超过单笔申请额度或者逾期的转贷申请,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手续齐备后,市工投集团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和申请单位。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