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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解读

  • 时间:2018-12-13 17:27:13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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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相关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连政办发〔2018〕174号)。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上级关于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工作要求。2018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2018年7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8〕51号)(以下简称省《考核办法》)。省《考核办法》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是完善我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工作需要。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连政办发〔2007〕74号),该文件中的考核部门、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无法满足现行的考核要求,需要依据省《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三是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要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依据。建立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可有效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提高保护耕地主体意识,确保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办法》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含市区各功能板块管理委员会,下同)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对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是明确考核部门。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统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三是明确组织方式。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区)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开展。

四是明确考核内容。年度自查由县区政府组织,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补充耕地市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分别核查规划期前两年和规划期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市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五是考核结果应用。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以及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政府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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