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连云港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城镇排水工作是维护现代社会生活高效运转,保障城镇化各项事业平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排水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城镇排水各项事业更加规范化,以健全排水管理制度为中心,规范排水规划和建设,有效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以权责明晰、权责一致为目标,完善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制度,确保排水设施运行的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连云港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以《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为依据,参照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国家标准》《CJJ 68-2016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参考了《江苏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连云港市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深圳、广州、佛山、中山、珠海、青岛、哈尔滨、大连、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其他城市的有益立法经验,并结合连云港地方实际而制定。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成立《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起草工作,切实保障负责人员和项目经费,同时积极与市司法局沟通交流,听取立法指导建议,制定合理可行的起草工作推进方案。
(二)专家起草,部门参与
为克服行政部门起草立法文件专业化不足的弊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委托江苏海洋大学地方立法咨询服务研究基地的立法团队,具体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指派专门联络人全程跟踪、及时交流、积极协助,确保《办法》起草的质量和进度安排。
(三)合理借鉴,取长补短
广泛收集南京、徐州、无锡、青岛、珠海、深圳、佛山、上海、抚顺、哈尔滨、齐齐哈尔、昆明、海口、中山、大连、河北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余部,并通过网站观察、电话访谈、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其他地方相关立法的背景、制度经验和运作实践,认真分析其借鉴意义,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四)反复论证,精心打磨
一是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代表召开实务部门专家座谈会。二是组织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精心打磨条文内容和语言表述,优化《办法》的制度设计和逻辑关系。三是认真听取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的意见不断优化规范体系逻辑,反复打磨完善条文内容。四是在部门网站公开草案,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运行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社会资本参与和新技术应用、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海绵城市建设、雨污分流改造、排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制度、排水许可、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监测与数据共享、汛期等特殊情形排水、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和职责,以及禁止实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排水监督检查、财政保障与法律责任等方面。
五、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界定适用范围
首先,从空间范围上看,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城镇范围以外的地区如乡镇、农村不予适用。其次,从污水来源上看,考虑到对于农业生产排水、工业污水处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了特殊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因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农业生产排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从排放路径上看,本办法所规定的排水仅指将各类雨污废水排向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若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等,并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划分排水管理职责
排水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上位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予以明晰。《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从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排水管理职责;第六条规定了排水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规范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工作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从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编制衔接、规划编制程序和规划评估调整四个方面建构了一套完整的、闭环的城镇排水规划制度体系。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市城镇排水规划和县城镇排水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开发园区、景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镇排水规划编制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同时规定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市城镇排水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了城镇排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规定了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城镇排水规划编制中的第三方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问题。第十三条规定了城镇排水规划的定期评估和跟踪完善机制。
(四)持续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本《办法》第四条将“雨污分流”作为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第十六条对雨污分流改造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老旧小区、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列入计划进行改造。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采取防臭措施后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老旧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列入计划进行改造。
(五)着力提升城市内涝防范能力
一是从规划编制上,突出规划引领。明确要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市城镇排水规划,并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二是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调综合排水。《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研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城镇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排水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共享。四是新增汛期等特殊情况的排水管理规定。要求排水主管部门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五是要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测、保养和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六)多措并举维护排水设施安全
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并设立保密规定和奖励机制。二是规定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三是划定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并向社会公布,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四是明确规定排水设施维护职责、禁止行为,不同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以及违反维护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要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