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出台背景、总体思路、主要意义、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旅游产业是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也是实现生态富民的优选产业和绿色发展的关键产业。连云港市旅游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厚重,是一座山、海、港、城相依相拥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也是江苏省三大旅游资源富集区之一,旅游业发展极具潜力。特别随着高铁、新机场建成运营,连云港市旅游市场正迎来新一轮大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但在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强市建设的进程中,旅游产业发展的地域特色日益凸显,个性问题不断涌现,《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已无法完全覆盖这些新现象和新问题,亟须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研究制定符合连云港市实际的《条例》是发展所需、势在必行。
二、《条例》总体思路和主要意义
总体思路: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明确政府部门责权为核心,以提高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涉海旅游、民宿经营、旅游公共服务等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切实推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职尽责,避免监管空白。做好与上位法衔接,对《旅游法》和《江苏省旅游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本次立法不作重复表述。
主要意义:《条例》彰显全域旅游和大众旅游的时代特征,突出连云港市旅游业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的内容。《条例》从法律层面保障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连云港全面实现“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目标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对促进全市旅游业实现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与休闲度假型转变、由门票经济型向产业经济型转变,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加速建设文化强市旅游名城,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
三、制定及参考依据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
(二)参考依据
《北京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南京市旅游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连云港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等。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保障支持、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54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旅游业的地位和发展理念、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为“规划建设”,共9条,主要规定旅游规划编制的主体、依据和范围,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项目开发中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等。
第三章为“产业促进”, 共19条,包含山海旅游、文化旅游、国际旅游、其他旅游等四个章节,主要规定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旅游业的促进政策和措施等。
第四章为“经营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旅游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旅游业务经营的规范化要求、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五章为“保障支持”,共9条,主要规定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保障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规定违反相关条款的罚则。
第七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条例》施行的时间。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除了县区和功能区外,《条例》还规定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就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条例》提出,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技术研发、产品推介和市场拓展等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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