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19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新修订《审计法》进一步拓展了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在原“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基础上,新增加“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署近年来也多次强调要不断加强投资审计工作。为贯彻落实新《审计法》精神和审计署工作要求,促进节约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我局在调研学习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有以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投资条例》;
(四)《江苏省审计条例》;
(五)《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六)《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
(七)《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苏审发〔2016〕123号);
(八)《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苏纪发〔2018〕9号);
(九)《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调查研究,编制起草。2021年11月-2022年1月,市审计局组成调研组先后多次赴南京、南通、宁波等审计机关,针对投资审计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结合我市投资审计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多方沟通。2022年6月14日,《办法》初稿分别发至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46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范围涵盖市级机关、县区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并在市审计局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网上意见征集。
(三)修改完善,报请出台。根据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的反馈建议,结合市司法局提出的审查意见,对《办法》完成修改,并于2022年10月19日,经连云港市十五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连政规发〔2022〕4号文件,于2022年10月24日印发,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助推了解,及时宣传。2022年12月1日,为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我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的政策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相关情况。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根据新《审计法》规定,对投资审计监督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界定,明确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审计机关建立公共工程审计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实行重点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计监督,将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纳入计划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用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组织方式。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公共工程审计的组织实施力量安排、经费保障、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责任、独立性原则以及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等内容。
《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的操作流程和责任机制,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与承诺、终止审计情形、审计结果及移送、审计整改、审计结果报告、不配合审计处理处罚、责任追究等内容。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