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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时间:2023-04-25 08:50:17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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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管控要求、监管执法与评估、附则、附件,共二十一条。其中,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本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批准的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2.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统筹协调、动态优化的原则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管控,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二)职责分工

1.市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是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确保本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落地实施。

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三)管控要求

1.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他各类专项规划需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相衔接。

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

3.各地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

4.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四)监管执法与评估

1.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动态核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2.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自评工作,市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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