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11年5月15日始出台《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因暂行办法明确有效期为2年,现已过去近13年,且该《暂行办法》早于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两个文件,导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能适应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房屋征收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被征收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因此修改制定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划分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征收决定,主要规定了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和公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征收评估,主要规定了评估机构的资质及监管、评估机构产生方式、确定程序、名单公布、评估机构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征收补偿,主要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协议签订后争议解决方式,补偿决定公告、补偿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搬迁、强制执行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法律责任。因此,第五章法律责任与上位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一致,体现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特此说明。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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