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一、文件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6号)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本次起草的《实施细则》,是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要求制定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市2017年出台的《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7〕4号)即废止。
(二)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和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市发改委行政服务处(法规处)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初审,市司法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规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部门无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为超标粮食的定义和实施范围。
(二)第二部分为处置责任和分工。明确超标粮食处置的属地管理原则、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的组成、成员单位在超标粮食处置中的职责。
(三)第三部分为监测。包括监测制度、监测内容以及监测情况的通报和报告。
(四)第四部分为处置程序和措施。明确超标粮食处置的启动,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和处置原则,对符合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无使用价值粮食分别进行处置的方法。定点收储库点和转化处置企业的条件。
(五)第五部分为处置费用。根据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明确处置费用路径,分为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分别承担和企业承担两种方式。
(六)第六部分为监督检查。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及相关企业的15项检查内容。明确粮食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在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责任,以及对未履行职责行为的追究。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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