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细则》4月1日起施行 新业态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笔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市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修订)》,修订后的《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以及快递、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平台企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许全桂表示,2016年2月26日,市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出台实施,有效地推进了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体系的变化,参保人员范围的扩大,以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原《细则》亟需作相应的修订,才能适应我市新的工伤保险事业发展需要。为此,人社部门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牵头起草了《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修订)(送审稿)》。
修订后的《细则》共39条,其中修订涉及7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本次修订,将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以及快递、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平台企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二是实施新的储备金制度。将原来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调整为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5%按时足额上解省级储备金。三是明确徐圩新区工伤行政确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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