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2022年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公开
序号 |
违法 类别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相对人 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行政处罚 事由 |
行政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 结果 |
1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东海县桃源气体供应站 |
东海县桃林镇桃西村 |
91320722660095877L |
杨武 |
氧气泄漏检测仪处于停用状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叁仟元人民币 |
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江苏沪之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永进村杨五庄68号 |
91320723MA1WN3WU0T |
张文建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表空白无记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给予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加油站母站 |
江苏沿海高速公路灌云服务区东区 |
91320000MA1MPW9BX4 |
叶娟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人员变更调整(辞职)后未及时修订。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江苏汤府酒业有限公司 |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路 |
91320724X08509557W |
汤井砚 |
白酒储存场所(1套)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给予该公司人民币陆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
连云港海松木糠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
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 |
91320724MA1X2UH771 |
宋进玉 |
未开展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给予人民币捌仟柒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6 |
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类违法 |
连云港上电赫普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云昇广场b208 |
王豹 |
未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 |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给予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7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赣榆区石桥镇刘玲食品小作坊 |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石桥村 |
刘玲 |
现场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8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浦南镇香兆烟花爆竹零售店 |
海州区浦南镇包青路西侧 |
92320706MA1TT8QA20 |
王兆香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9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浦南镇蒋志昌烟花爆竹经营部 |
浦南镇漫水桥南 200 米 204 国道东侧平房 |
92320706MA1TNWNN2J |
蒋志昌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乐山榕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乐山市五通桥杨柳弯888号 |
91511112733400423U |
江涛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1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72-5号312室 |
91320700139065319X |
侍大宝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2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李蓉蓉烟花爆竹专卖店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黄沙坨村239号 |
92320791MA7EH5K304 |
李蓉蓉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连云港文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7号 |
91320791MA20GK002Q |
张文平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给予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处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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