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委托执法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示。
自2023年9月1日起,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应急管理局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委托书》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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