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汪奎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连公积金连云改决〔2023〕002号)的公告
- 时间:2024-01-24 09:05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汪奎,男,汉族,工作单位: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祥和路8号。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规定,本中心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骗提的款项人民币102000元退回。
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连公积金连云改决〔2023〕002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