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时间:2009-05-20 09:4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均属调整的范围。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09年度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700元),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800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超过700元不足8000元的按实计算。
三、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即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仍各为10%,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仍各8-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超标准缴纳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上一年度经批准已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仍执行原比例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审核。
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其缴存基数参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缴存比例仍在16%-24%范围内确定。
五、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比例10%)一并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六、各单位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非在编在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上涉及少缴及未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项按《关于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连房公积金[2008]32号)文的规定办理。
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
八、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时应认真核对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应作变更。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