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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时间:2019-12-09 14:21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9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11日起,各单位应以2018年(201811日至201812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91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录用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1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12%,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

三、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8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313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此外,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

1、能够提供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

2、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

3、可以按不超过2018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1300元)确定月缴存额。

四、调整时间

各单位原则上应于2019131日前完成调整核定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5%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缴单位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三)为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于缴存人数较多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文档。已使用网上公积金业务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四)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缴存比例较低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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