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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

  • 时间:2018-03-29 11:0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房公积金〔2018〕15号


各分中心、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借款人负担,提高贷款工作效率,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取消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房产现值以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该房产的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孰低确认。

二、对于税务机关确认的该房产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都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以及以非所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等特殊贷款情形,由中心确认贷款抵押物价值。如果贷款申请人对中心确认的贷款抵押物价值有异议的,可由贷款申请人委托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中心确认后作为贷款抵押物价值。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接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迎合高估或低估。对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中心将依法追究评估机构及相关贷款申请人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2018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按照原政策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连房公积金[2018]15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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