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的通知
- 时间:2018-03-05 08:4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
业务调整的通知
各受托银行及各支行、各分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市政务服务工作“只跑一趟腿”、“不见面”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业务流程,调整窗口人员结构,打造便民、高效的行政服务窗口形象。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借款合同
原三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调整为两方,即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签订,各受托银行无需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二、关于贷款发放票据
启用公积金中心借款借据,在贷款发放环节使用中心票据“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具体见票据),由各分中心经办人和复核人双人签字,并加盖分中心贷款专用章,受托银行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取消“贷前确认书”票据。
三、关于贷款办理流程
由中心安排专人统一流转放款业务材料,具体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原其他放款流程不变。
四、关于抵押凭证保管方式
自2018年1月22日起海州分中心、连云分中心所发放的贷款取得的抵押凭证,即“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由中心安排专人领取并负责保管,不再交由受托银行保管;1月22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抵押凭证保管方式不变,仍由受托银行保管。
以上调整只涉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仍按原方式办理,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受理面签、材料流转等手续。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2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