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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的通知

  • 时间:2018-03-05 08:4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

业务调整的通知

各受托银行及各支行、各分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市政务服务工作只跑一趟腿不见面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业务流程,调整窗口人员结构,打造便民、高效的行政服务窗口形象。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借款合同

原三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调整为两方,即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签订,各受托银行无需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二、关于贷款发放票据

启用公积金中心借款借据,在贷款发放环节使用中心票据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具体见票据),由各分中心经办人和复核人双人签字,并加盖分中心贷款专用章,受托银行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取消贷前确认书票据。

三、关于贷款办理流程

由中心安排专人统一流转放款业务材料,具体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原其他放款流程不变。

四、关于抵押凭证保管方式

2018122日起海州分中心、连云分中心所发放的贷款取得的抵押凭证,即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由中心安排专人领取并负责保管,不再交由受托银行保管;122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抵押凭证保管方式不变,仍由受托银行保管。

以上调整只涉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仍按原方式办理,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受理面签、材料流转等手续。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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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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