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85556/2018-0011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9-18 00:00 |
文号: | 连房公积金〔2018〕48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使用居住证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精神,港澳台居民从2018年9月1日起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现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9月1日起,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录入证件号码采用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仍可使用通行证办理。 | ||
时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精神,港澳台居民从2018年9月1日起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9月1日起,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录入证件号码采用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仍可使用通行证办理。
二、港澳台同胞如果在我市已经以通行证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在使用居住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应先将首次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时以通行证设定的“身份编号”变更为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
三、除此以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继续执行《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连房公积金〔2018〕26号)的规定。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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