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85556/2017-0004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7-06-30 00:00 |
文号: | 连房公积金〔2017〕1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连房公积金〔2017〕16号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
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在职职工(含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包括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6000元,下限为255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
3、
(二)缴存比例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各5%-12%,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
1、能够提供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
2、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
3、可以按不超过2016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1100元)确定月缴存额。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17年10月底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从
四、注意事项
(一)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5%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停缴单位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三)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涉及广大缴存职工,工作量大,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仔细核对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如发现信息不准或有误,应及时修改。各单位应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在本单位作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各单位可登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lygzfgjj.com.cn)下载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此外,对于缴存人数较多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文档。已使用网上公积金业务 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网站地图 地址: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邮编:222000 电话:0518-12329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3207000052 苏ICP备2023017687号 苏公网安备32070502010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