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85556/2019-0007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9-12-25 15:23 |
文号: | 连房公积〔2019〕3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附: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减证便民”, 满足广大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
时效: |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减证便民”, 满足广大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提取条件
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在没有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并注销账户。
第二条提取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提供);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
(三)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四)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无法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的提供加盖死亡职工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三条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分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
(二)分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
四、票据管理
《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纳入《柜员日结明细表》清单,按业务票据要求进行归档。
附件:1.《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承诺书
附件1
《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客观背景
推进住房公积金“减证便民”、满足广大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需求,同时减少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纠纷,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提取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包括由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2.严格按照国家《继承法》执行继承人顺序规定,如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结婚证、户口簿无法证实的,也可以为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提取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如果有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有效银行借记卡(知道死者职工借记卡的密码),通过实时提取方式办理;如果无法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或者不知道死亡职工银行借记卡密码的,不能通过实时提取方式办理,只能提供加盖死亡职工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死亡职工单位公积金缴存地的分中心按照非实时提取方式程序办理。
(二)提取人需要签订《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在突出流程更简的同时,也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三)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结清的情况下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附件2
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
提取人: 身份证号码:
死亡职工: 身份证号码:
本申请提取人作为死亡职工的: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配偶、□子女、□父母)
□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一
现申请办理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接受核查,如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已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委托办理提取手续,并保证对提取的全额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继承关系处置。
三、本人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今后因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继承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提取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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