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85556/2023-0001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3-03-22 09:54 |
文号: | 连房公积金〔2023〕1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9日
连云港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负担,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本市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连云港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并该贷款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应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存在共同产权人的,共同产权人应为贷款申请人配偶。
(二)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商转公贷款涉及的住房《不动产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记录良好,能及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且具备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
(五)商转公贷款仅限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转贷前或转贷后均不能为组合贷款。
(六)仅限本地缴存公积金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满足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公积金贷款规定首付比例之间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二)房屋价格波动较大时,由双方确认房屋价值或由贷款申请人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除应满足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期限与房屋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二)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情况表和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等(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审批准予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至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注销商业住房贷款的抵押登记,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在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8%时可开展“商转公”业务;在个贷率达到90%时,对“商转公”业务实行轮候办理;在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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