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85556/2024-00025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意见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10:09 |
文号: | 连房公积金〔2024〕1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4312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 ||
内容概览: | 市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连房公积金〔2017〕15号) | ||
时效: |
市住建局:
经研究,现对王丽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为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积极作用,市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连房公积金〔2017〕15号),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加装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为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宜居感和幸福感,市公积金中心于2023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优化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连房公积金〔2023〕36号),从政策支持范围、提取申请材料和提取时限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提取政策。一是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政策支持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即:加装电梯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提取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二是优化了加装提取申请材料。无论加装电梯是否完工,申请人可凭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不设提取时限。无论何时完工或开工的加装电梯项目,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要求的,均可办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1日
联 系 人:朱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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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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