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2-11-09 15:4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连房公积金〔2012〕54 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管理部、各科室、市区营业部、东部城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规范各开发企业和贷款委托经办银行开展按揭贷款业务,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按揭贷款风险,规范各合作开发企业和贷款委托经办银行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签订协议)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发企业须依法经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它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房地产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的开发资质;
2、开发企业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且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自筹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3、项目批复、建设手续和销售行为合法、合规,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建设三万平方米以上,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可行,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销售价格合理,销售前景较好,具有良好的配套设施;
4、公积金制度建立:开发企业(包括销售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同一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全员足额正常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申请;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文件;
3、 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4、 项目批文;
5、 全额缴纳土地款证明;
6、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7、 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8、 公积金缴交明细(含代理销售企业人员),并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及社保核定单一份;
9、 楼盘模型图片、开发现场图片;
以上所有材料开发企业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堪查人员需查验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申报流程:
1、当开发企业符合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条件,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地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办理按揭楼盘准入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堪查,对开发企业的相关要件进行原件审核,了解企业概况和该项目的项目开发计划、地理位置、地区环境、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楼、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及预售情况,了解企业概况及公积金建立情况,并根据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该项目的《按揭项目准入审查报告》;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按揭楼盘申请进行三级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排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楼盘顺序编制协议号。
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楼号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2、网上销售备案率达到规定的比例:市区50%、东部城区40%、四县30%,多层、联排、双拼等以一个(预)销售许可证号达到要求方可办理,高层[11层以上(含11层)的住宅建筑]可以单栋办理;
3、足额缴存保证金。开发企业按公积金贷款需求量的10%—50%缴存保证金。
(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楼号网上成交页面;
2、上月末财务报表;
3、申请楼号封顶图片。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申报流程:
1、当开发项目符合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条件,开发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进行按揭贷款受理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办部门安排专人对楼盘的施工、网上备案、财务状况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调查意见;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揭楼盘楼号进行系统网上备案。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受理及发放贷款流程
1、贷款受托银行(各县管理部)收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及《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楼号备案表》后按照《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受理和发放贷款;
2、开发企业应为需公积金贷款的每一位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中保证人声明栏内签章,为每个借款人签发《担保书》,提供《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按揭抵押合同》;
3、按揭贷款发放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划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4、贷款发放后开发企业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台账,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权证,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实;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合理调配资金使用,适时实行“按揭贷款轮侯”制度,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方式有序安排贷款发放;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后,将对所按揭楼盘进行跟踪管理,直至按揭楼盘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四、 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条件和程序
1、开发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受托银行(各县管理部)保管;
2、受托银行(各县管理部)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计算机,打印《按揭贷款回证清单》,并在《按揭贷款回证清单》上复核确认、签字盖章,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各县管理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管理部门(各县管理部)根据《按揭贷款回证清单》为开发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按揭保证金支用审批表》,经审批后开具转帐支票,交于开发企业经办人员;
凡在连云港市区域范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均执行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0月23日印发